两败俱伤 北京稻香村与苏州稻香村均被判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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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newtype2001
一直以来,南北“稻香村”都存在商标权的争议,但在昨日,这个争议出现了重大进展。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北京稻香村需停止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字样,并赔偿苏州稻香村115万元。
记者今日获得的判决书显示,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商品包装上带有稻香村文字标识的涉案糕点商品”。
据此前报道,和王老吉商标一样,围绕稻香村的商标争夺也持续了十多年,相比王老吉商标的清晰归属,“稻香村”商标的认定则是一笔糊涂账。
资料显示,苏州稻香村起源于1773年,距今已有243年,当时叫“苏州稻香村茶食店”。而北京稻香村起源于1895年,金陵(今南京)人郭玉生在北京前门观音寺打出“稻香村南货店”的字号,售卖南味食品。至新中国成立前,全国各地有众多不同商人开设了稻香村商号。
但最终“稻香村”商标却落在了第三方的手上,1982年,保定稻香村食品厂要参加当时商业部的评优,需要注册商标,便注册了“稻香村”文字及图商标,成为受商标法保护的“稻香村”糕点。但在2004年4月,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新亚趣香食品有限公司又与苏州稻香村食品厂共同成立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此时最早注册的“稻香村”文字及图商标几经转让后归到了“苏州稻香村”名下。
在接下来的几年,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围绕“稻香村”商标几次对簿公堂,这也让“稻香村”商标之争轰动全国。
对于上述苏州法院的判决,记者今日晚间分别致电上述两家公司,苏州稻香村方面向记者指出,感谢一直以来广大消费者的支持与信赖,相信正义永远不会缺席。而北京稻香村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上述判决只是一审判决,公司会提起上诉。“我们会等待最终的判决结果”。
而就在上个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却曾给出截然不同的判决。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双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告指出,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
央视解读
如今,从判决的情况简单来说,北京的法院判北京稻香村赢,苏州的法院判苏州稻香村赢,究竟孰对孰错?两地法院各判各的最后到底应该如何定夺?来看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徐文海和法律问题专家岳屾山的相关解读。
1、为什么两地法院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
徐文海:最大的原因还是在于两家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已注册商标,各自均认为对方对自己的商标权构成了侵害。且双方都为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商标保护范围上还有在先使用(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的问题,因此从商标的保护范围来说,就容易出现解释上的冲突。以北稻1997年5月注册的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的获准适用范围“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饺子、春卷等商品”来说,是否包含此次纠纷焦点的“糕点”这一品类就很容易出现不同立场的人不同解释的结果。因此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也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
2、为什么两地的法院能够分别受理?
徐文海:两地稻香村公司均有自己独立的已注册的商标权,均认为对方企业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因此都可以独立提起诉讼。虽然从形式上看来可能形成反诉,但双方一来在诉讼请求上有不同,一个仅针对“稻香村”的文字标识,一个还涉及到了扇形图案;二来在被告选择上也不同,苏稻针对北稻以及苏州申联超市起诉,但北稻的被告除了苏稻之外还有北京苏稻。因此,这属于两个独立的案件。
3、两地法院各判各的,最后到底应该如何定夺?
岳屾山:两案现在均为一审判决,要看双方是否上诉,如果未上诉则判决生效,那么导致的后果就是双方均不能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这一文字标识。在司法实践中,后续执行通常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苏州案件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申请,北京的案件则由北京知产法院执行。也就是说,各执行各的判决。
如果上诉,就要分别在作出判决的所在地上诉,要看二审法院如何认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予以关注。
“稻香村”本身具备较大的商业价值,法院在审理中除了要考虑法律因素,还需要考虑其判决对于企业经营、市场经济运行以及社会价值导向的指引作用,充分考虑历史因素、法律因素后作出判决。
4、这起纠纷的最终判决将有何影响?
岳屾山:从两个法院的判决来看,虽然诉由和涉案侵权范围有些不同,但在判决书中都分别禁止在糕点产品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这就给公众造成了两地法院是出于保护本地企业而做出了相互抵触判决的印象。虽然两案现在均为一审判决,最终结果要看要看双方是否上诉以及后续判决。然而无论如何,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都不能给公众造成“地方保护”的印象,否则会损害司法权威。
鉴于司法文书及法律规定的专业性,法院应当对该判决进行更多的说理和释法,解释这两份判决的判决依据,以免造成误会。
归纳起来可以看出,这属于两个不同的案件,因此各判各的并不能简单说是两地法院“打架”。不过,从判决来看,也的确有交叉的部分。两份判决都分别禁止在糕点产品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如果得以执行,将使得糕点产品都不能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这对两家而言,将是一个双输的结果。因此,也有声音认为,多年的纠纷,不仅增加了两家企业的生产成本,还自损形象,极有可能两败俱伤。两家企业不妨冷静下来好好反思,与其昏天黑地地打官司,空耗企业的财力和声誉,不如平静地坐下来协商,互惠互利,共同将中华老字号品牌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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