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回应蔡徐坤律师函警告:相信法律自有公断
- 来源:3DM整理
- 作者:skylark
- 编辑:豆角
最近国内偶像一哥蔡徐坤通过律师事务所向B站发出了律师函警告,他指出B站存在大量侵犯其名誉权的“恶意剪辑”视频,要求B站对“网站上存在的内容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防止侵权及犯罪行为的发生“(相关新闻)。
律师函中提到B站存在大量侵犯委托人的内容,有“故意诽谤、滥用肖像”的嫌疑,“侵害了委托人的名誉权、肖像权、表演者权等权利”,“已经造成了极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今晚哔哩哔哩官方微博进行了回应,B站表示,“律师函经热心网友转发后已收悉,蔡徐坤先生的感受我们很关注。B站一直重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法律的问题交给专业人士处理,相信法律自有公断。推荐阅读【人民网—看舆论监督中“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网页链接)】”。
2002年上海法院对原中国足球队队员范志毅因《东方体育日报》登载其涉嫌赌球的报道,状告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结果范志毅败诉。人民网报道称,在审判中,“法院对新闻规律的尊重和先进的法律理念,在这起官司的胜败之间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判词中,有这样的内容:
“……其消息来源并非主观臆造,从文章的结构和内容上看,旨在连续调查赌球传闻的真实性。即使范志毅认为报道指名道姓有损其名誉,但在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作为公众人物的范志毅,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从表面上看,报道涉及的是范志毅个人的私事,但这一私事与社会公众关注世界杯、关心中国足球相联系时,这一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当然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以期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并无不当。”
人民网还表示,“此外,对于许多的公众人物来说,其地位如果不完全是传媒所造就,至少也得到过传媒的支持。他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只占便宜而不付代价。当传媒宣传造势时可以不要求实事求是,当传媒批评时却要求铁证如山。同时,公众人物在自己的角色利益中已经得到了足够的报偿,并且他们的地位和权力使之具有比一般公民更强的抗御名誉侵害的能力。更何况,公众人物不同于普通公民之处就在于它从来就不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如果不愿意,没有人能够强迫谁成为公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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