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夺刀杀死入室行凶前夫获刑5年 冤狱2年
- 作者:caesarzx
- 编辑:ChunTian
除夕夜,妻子前夫酒后持刀闯入卧室,男子为保护自己和怀孕9个月的妻子与对方搏斗,争执间妻子前夫身中三刀身亡。一审时,男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昨日,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
昨日上午,该案在市高院第7法庭审理,法院拒绝了媒体和公众旁听此案,只有被告人王某家的10名亲友和被害人陈某家的7名亲友到庭旁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也派人列席旁听。休庭后,旁听人员向媒体转述了庭审经过。
庭审一开始,已经被羁押了两年的王某进入法庭时,冲着亲友抿嘴点头示意。一审时,市一分检指控称,2010年2月14日凌晨,王某在西城区桃园胡同住处,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互殴,其间王某夺过陈某手里的尖刀,刺扎陈某左胸和左臂数刀,陈某被伤及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身亡。一审法院认可了这一指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王某坚称自己无罪提出上诉。
庭审现场男子三度落泪
正式开始法庭调查前,审判长先询问了王某的上诉理由,他将自己事先写好的稿子攥在手上,看着审判长大声地说“当天是除夕夜,我躺在床上,妻子小雪(化名)坐在书桌边,商量过完春节怎么休产假,当时她怀孕九个多月”。
“我还在憧憬着初为人父的喜悦,没想到噩梦已经降临。”庭审时,王某说着说着就哽咽地哭出声来。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他又两度落泪,一次是在审理本案民事部分时,他提出考虑到陈某已死、继子跟他关系特别好,因而愿意在有条件时给予陈某父亲经济帮助,一次是在庭审结束前最后陈述阶段,他再次恳请法庭查明事实认定自己无罪,并称“在我和妻儿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我该怎么办?”
检方当庭建议法院改判
一审时,法院认为王某夺刀之后猛刺陈某两刀,伤害陈某的主观故意明显,王某的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符合防卫过当条件,应承担刑事责任。最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附带赔偿死者家属22万余元。
但在案证据同时证明,当陈某持刀进入王某夫妇卧室、小雪最先被划伤后,王某曾边反抗边让小雪报警,陈某流血倒地后王某及时施救,留在现场直到民警赶到将其带回派出所。
二审时,市检察院检察员认为王某没有脱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行为应该被认定为自首,王某可以被减轻处罚,因此建议法院改判。
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后合议庭宣布休庭。
案情回顾
除夕夜卧室闯入“不速之客”
2010年2月13日是除夕夜。小雪证言显示,当晚前夫打电话来说要带儿子放烟花,因平时每次都是由小雪父母带孩子下楼与前夫交接,此次听到儿子说“我爸上楼了”,自己为了躲陈某,就回到卧室与王某一起看春晚。
王某供述称,正商量怎么休产假时,看到一个从未谋面的男子一身酒气闯进卧室。检察员特意询问了王某如何判断来者的身份,王某回答“因为他和小陈长得一模一样”。
“陈某一进门就指着我的肚子说,‘你怎么成这样了!”小雪证实,随后陈某又发现了躺在床上的王某,于是问王某“你丫什么人”,得知王某是小雪老公后,陈某说,“今天就让你知道谁是她老公。”
证据显示,即将临盆的小雪手部最先被划伤,王某让她去客厅报警,于是在卧室内就剩下了王某和陈某,以及陈某随身携带的一把管制刀具。
王某供述,当时陈某将其按倒在床并骑坐在他身上,自己的左手在挡刀时受伤,随后右手抓着陈某手腕并用左手夺刀,“在夺刀的过程中,陈某用牙咬了我的右手拇指,等我夺下刀他又骑坐在我身上掐我脖子。”
在一片混乱中,王某突然感到陈某力量越来越微弱,于是趁机翻身逃脱,发现陈某身上出了血。案发后,王某呼喊家人打120、110,并用毛巾帮陈某止血,直到警方来将其带走。
焦点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王某的辩护律师表示,死者(经尸检酒精含量102毫克)深夜携带尖刀闯入王某夫妻的卧室,并首先对王某发动攻击,在妻子、自己先后受伤的情况下,王某基于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夺过陈某的刀具,制止陈某行凶时刺扎了陈某属正当防卫。
不过检方则将整个案发经过分成了两个阶段,陈某持刀、王某夺刀后。在第一个阶段陈某占有主导优势并对王某夫妇实施侵害,但是在第二个阶段王某因为“情绪紧张”,仍继续对陈某实施刺扎,导致陈某胸前中两刀、手臂中一刀,以至于刺中心脏关键部位而身亡,因此属于防卫过当。
是否可适用无限防卫?
《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这也是法律上所称的“无限防卫”。
本案中,检方坚持将案发分成两个阶段,认为在被告人王某夺刀后,可能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已经消除,且目前没有陈某要再对被告人造成重大伤害、侵犯生命的证据,因此不能适用无限防卫原则。
辩方认为,整个厮打过程是瞬间完成的,从小雪去客厅报警到她返回卧室时陈某已经倒地,且陈某在被夺走刀后还掐着被告人的脖子,“行凶并不必然消除”,而无限防卫的规定本身就是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
相关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公报了一起海淀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案。该案发生在2003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李某率众到女工宿舍解决个人纠纷,被告人吴金艳在拉扯时受伤但随后又夺刀扎死对方,最终法院判决吴金艳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法在《公报》中做出判决摘要称,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其本人和他人者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现场
死者家属恳请法院从重处罚
本案中,除了刑事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外,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都提出了上诉。王某的理由是自己无罪、不需要赔偿,而被害人家属认为一审判赔22万太少,不过昨日他们当庭没有提及其认为的赔偿金额。
“这件事发生了两年多,我对于陈家的遭遇也表示同情。”王某表示。
“我不需要你的同情!”死者陈某的父亲情绪激动地几乎要站起来,但被亲友按住。陈父胀红了脸,几乎哽咽地说“我们孩子正当年,就这么没了”,因此恳请法庭在王某拒绝认罪的情况下从重处罚。
“我无罪,不需要赔偿,考虑到你是小陈的亲生爷爷,我可以在经济能力许可的情况下给予经济补偿,但前提是我确实无罪。”王某当庭也做出了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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