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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派出所内自杀 警方:曾吃住所里要求“捞人”

时间:2015-07-01 17:30:40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Kathy
  • 编辑:huan0123456

死者家属获一笔救助金

《说明》称,对蒋玉玲轻生原因分析,其有厌世心理,曾与村民闲谈中,流露出轻生念头;蒋玉玲身体存在严重问题,体弱多病,有高血压、脑梗塞、中风病史,且行走不便,在派出所民警关心劝导时,称身体多病,行动受限,不如死了;蒋玉玲缺乏家庭温暖,滞留派出所期间得不到家人关心,丈夫留下其一人独自在派出所;最后留世期间与亲人沟通存在问题。

《说明》称,事发当日(6月16日)凌晨1点52分,蒋玉玲和丈夫闫国俊有一次通话,长达1小时12分19秒。然后又三次(注:实为四次)拨打电话1370089××××,自称是对方妈妈,经调查,系错误拨打。经分析,蒋玉玲与闫国俊沟通有分歧,想找儿女倾诉,又拨打不同电话,可能认为亲人故意拒接其电话,导致其作出悲剧性决定。

致电1370089××××,机主表示,她非禹州人,不认识蒋玉玲,蒋多次打电话过来,说“我是你妈啊”,得知打错了还说“就是这个号啊”。最后一次,机主有些生气,说“半夜你打什么电话”,然后把电话挂掉,关机。

《说明》称,综合分析,蒋玉玲因多种原因纠合产生轻生念头,闫智勇事件是其自缢的一个偶发因素,不是必然原因。

崔国辉说,蒋玉玲死亡次日(6月17日),考虑到其母死亡,警方对闫智勇取保候审,“闫智勇涉嫌危险驾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

事发后,禹州市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为组长,无梁镇政府、公安局、检察院等为成员单位的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崔国辉说,目前,事件已经解决,蒋玉玲的家属获得一笔救助金,具体数额他不清楚。

多次致电、短信蒋玉玲的家属,家属表示不接受采访。

公安机关的救助义务与赔偿责任

人民警察在行使自己的职权和履行职责的同时,当发现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难的情形下,应当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但是,人民警察如果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履行救助义务,造成了公民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财产损失,公安机关是否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遇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和处于其他危难情况下,“应当立即救助”。各公安派出所危难救助的主要职责有:1.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具体包括寻找走失的儿童、老人,抢救危重病人或受伤害人员,处置紧急临产的孕妇等;2.对案件进行现场处置,救助伤员;3.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

公安机关不履行救助义务必须承担责任;但是,这种救助义务的法定性和适用《国家赔偿法》之间,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不能因为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就必须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规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来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然而,损害结果的发生,又是行为人自己行为所导致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发生了法律适用上的两难推定。因此有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赔偿责任,要考虑到自然灾害、接受救助人自己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所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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