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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误解对方给自己“性暗示” 强奸妇女获刑

时间:2012-09-13 18:41:22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newtype2001
  • 编辑:ChunTian

    今天,因构成强奸罪,江西人欧某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76年出生的欧某是江西省义县人,在杭州滨江一家装修公司工作,已经结婚并有了孩子。

    去年11月,欧某巧遇了在滨江等车回家的女孩潇潇(化名),从此,两人便一直保持着联系。

    潇潇是一名化妆师,爱打扮的她长得也很漂亮。欧某和潇潇巧遇之后见过5、6次面,后来,欧某也知道潇潇有个男朋友。

    今年4月24日晚,潇潇应邀去小姐妹家串门。

    晚上8点左右,潇潇准备回家,给欧某发了个短信,“能不能过来下?”

    欧某接到短信,便驾驶着自己的大众CC轿车来到秋涛路,潇潇上车,坐在了副驾驶的位置上。

    欧某在法庭上说,那天,潇潇心情好像不好,跟他倾诉了很多关于工作、生活上的事。

    随后,欧某驾车来到了长河街道钱王射潮广场,在广场西侧,欧某停好车,便开始上前吻潇潇。

    “她跟我说了几遍说前几天晚上做梦都想我,让我有种误解。”欧某说,他以为潇潇说这话是在暗示他。

    接下去,欧某变得急躁和疯狂起来,他把潇潇按倒在副驾驶座上,强行脱去了她的衣裤……

    就这样,在自己的大众CC轿车上,欧某对潇潇进行了强奸。欧某称,整个过程维持了1分钟左右……

    那么,潇潇究竟是不是暗示他?

    据悉,在欧某对潇潇进行亲吻时,潇潇就极力反抗,并狠狠地咬了欧某一口,整个过程中,潇潇不停地呼救、喊叫。

    欧某在法庭上也承认了,潇潇其实是不愿意的。

    法官问,明知道对方不愿意,为何还要发生性关系?

    欧某耷拉着脑袋嘀咕了一句,我知道错了。

    事发当晚10点左右,潇潇报了警,3天后,欧某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欧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故对辩护人据此提出要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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