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决 纠缠到底 李天一等两被告就强奸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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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受理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经对一审法院移送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的上诉材料和相关卷宗进行审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上诉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案件受理条件。今天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9月26日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2日、8月20日两次召开庭前会议,并于8月28日、29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以殴打、恐吓方式强行带被害人杨某某到达位于海淀区的湖北大厦的酒店内,杨某某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其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某某放下。
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轮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五名被告人均积极、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因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程度确有区别,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各被告人具体犯罪情节,在量刑时酌予区分。鉴于除王某外的四名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法院对该四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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