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致死3人未赔偿获轻判 审判长:眼花判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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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newtype2001
- 编辑:ChunTian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明明“没有赔偿”,法院如何认定“积极赔偿”?陕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水涛认为: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目前,陕县法院已决定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本案或将再审。
车祸致3人死亡 肇事司机被判2年徒刑
一场车祸,三条人命,三个家庭,瞬间垮塌。2011年9月16号,山西运城的张利强夫妇俩,开车送19岁的女儿去河南洛阳的一所大学报到,随行的还有张利强的两个小姨子。行至河南三门峡境内连霍高速观音堂路段时,一辆满载货物的重型半挂货车,从后面撞上张利强的现代轿车,碾压过去。坐在后排张利强的妻子、女儿、大姨子三人当场死亡,坐在前面的张利强和小姨子受伤昏迷。瞬间,阴阳两隔。
张利强:我当时撞昏死过去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感觉有人开车门,把我往下拉,让我走我不走,小姨还和我说话呢,后面怎么就不说话了。
事发地的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了责任:“肇事司机杨新华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三个月后的12月27号,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合议庭审理,今年3月6号,陕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新华有期徒刑两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判决宣告后,法院应当及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然而,奇怪的是,作为直接当事人的张利强,并没有收到判决。在家苦等20多天后,他才通过聘请律师,从陕县法院索要了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如今,回忆当时第一眼看到判决书的心情,张利强依然不能平静:
张利强:判决书拿过来一看简直胡说八道,啥依据也没有你就这么判。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恶性交通事故被轻判 被告人未积极赔偿
对于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陕县法院在法定刑以下,轻判肇事司机的量刑依据何在?记者看到,陕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里,“从轻处罚”的原因之一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然而,张利强却表示:至今没有收到来自被告人的任何赔偿款项。
记者:现在还是没有拿到赔偿是吧?
张利强:没有,什么都没和我们说过,对方人都没来过,什么也没有。
陕县人民法院负责本案的审判长水涛承认:受害人没有得到赔偿,判决和实际不符。而当时他们之所以这样判,也是事出有因。此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刑事部分由陕县法院审理,而民事部分则由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负责。两年刑期的减轻处罚,正是根据湖滨区法院出具的一份赔偿证明。
水涛:湖滨区法院出了个证明,出了个证明我这个地方就照着判了。
家属:那边出的证明说的是给这边款赔偿了。
水涛:嗯。
家属:咱这边就根据那边?
水涛:对,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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