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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34车碾身亡 20车主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时间:2013-07-22 21:29:41
  • 来源:长沙晚报
  • 作者:newtype2001
  • 编辑:newtype2001

近日,广东江门23岁的行人唐某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恩平段)发生车祸后,又被随后经过的33辆车碰撞、碾压,最终身亡。涉案的34辆车无一停留、报案。截至7月16日,已有27辆车到案。死者家属与其中的20辆涉案车主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接受了赔偿款项。

这起惨烈的交通事故在网上引发了关注和热议。有网友质疑,涉案车主冷漠无情,撞人后集体逃之夭夭,是第二起“小悦悦”事件。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在致死车辆很难查清的前提下,车祸的赔偿方式不太合理,有法律和道德的双重风险。那么,究竟怎样才能避免此类惨剧再次发生?

34辆涉案车为何无一救援?

事故发生在6月30日21时52分许。江门交警接到报警后,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置。经勘查,唐某倒卧在往广州方向的主车道上,已经死亡,身上有多处被车辆碰撞、碾压的痕迹。现场未发现肇事车辆。

经江门交警侦查,确认在途经事故现场的车辆当中,有34辆车涉案。7月3日,交警在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将碰刮唐某的第一辆肇事车——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驾驶员公某查获。涉案车辆多数是外地车。

一些网友认为,事故发生在夜间的高速公路上,可能有些司机确实没有看清楚,或是看清后,来不及采取有效措施避开。高速公路本就禁止行人通行,车辆不可以任意变道、停车,加上涉案车辆多数是大货车,惯性较大,可能一时间刹不住车。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詹礼愿认为,救人一命还是致人死亡只是一念之差。倘若司机在意识到撞人后,及时把车停在应急车道上然后报警,再把警示标志放置在距离事发地150米左右的地方,而不是撞人后离开,就不会导致多车碾压的失控局面。

第一人负责还是集体担责?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认为,被害人唐某在深夜穿过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本身就有过错,第一辆大货车没有预见到行人横穿高速公路,本身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张民安认为,高速公路本身是封闭的,行驶车辆不能随便变道、停车。行人突然出现,第一名司机没有预见到,后面的30多名司机也可能没有预见到。即便所有涉案车都要进行赔偿,加起来也不应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起案件就像“打群架”一类的案例,涉案人责任混同,只能通过共同赔偿,保护被害人权利。詹礼愿认为,通过技术手段认定哪辆车造成了被害人最终死亡极为困难,涉事司机也无法自证碾压过的不是活人。就像打群架致人死亡或“高空抛物”砸伤行人,在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只能共同赔偿。

多车撞人事故找谁索赔?

据江门警方介绍,高速公路上34辆车撞、碾行人的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尚未进入司法程序。

2011年,在四川成都的龙华路上,多辆汽车先后撞上60多岁的老人曾某,前面的几辆车逃逸了,最后一辆车车主彭某主动报警。近日,法院判决,肇事车主彭某承担80%的责任,在总赔付金额的约40万元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彭某需承担约2.8万元。在其他肇事车主被抓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

有关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在本案中,除非有证据证明涉案车看到前面有行人而故意撞人,或者可以采取措施避让而没有实施,否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此外,高速公路的管理方本该确保公路封闭、无行人通过,却没有做到,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受害方可通过诉讼渠道向其索赔。据新华社7月21日电 记者 毛一竹

律师说法

已赔偿车主记得保留调解协议

 行人夜晚穿行高速公路,遭30多车碾压致死,目前20余名涉案车主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针对此事,社会上引发热议,各种声音说法不一。

“我认为,此案属于无法分清责任的混合责任事故,行人违法进入封闭路段,本身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违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啸认为,现在采取的多个车主联合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根据案件现状采取的解决手段,在无法分清责任情况下采取共同承担方式,还是符合混合责任法律原则的。“只是赔偿金额上,我认为合计不应该超过10%。因为依法理而言,基于同一事实而应给予的补偿、赔偿和惩罚,不应超过法律对于这一事实后果应给予的最高限额,否则就会产生同一事实、同一情节,不同赔偿的情况,如此可能形成一个不良的价值导向,甚至有可能导致一个潜在的道德风险。”

“通过技术手段认定哪辆车造成了被害人最终死亡极为困难,由于责任混同,涉事司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做法可以理解——因为所有被要求承担责任的涉案车方是有一个承担前提的,就是都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其碰撞或碾压了死者,除非其能证明在此之前死者已经死亡,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袁啸补充说,“但我还是认为合并承担赔偿金额不应该超过10%;另一方面已赔偿的车主应该取得合法的调解文书,因为此案属于连带责任,支付了赔偿后,理论上来说是有权向真正的肇事者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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